114年11月11日制訂
一、旅客於中運量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營運時間內,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列車,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系統列車因車廂空間有限,為維護旅客乘車安全與服務品質,並未販售自行車票且未開放旅客攜帶未經包裝之自行車搭乘。若自行車經摺疊或將其中一輪及座椅(含座管)拆卸,並妥善包裝後,則可攜帶進站搭車。
三、攜帶自行車旅客嚴禁搭乘本系統內電扶梯,進出車站應由旅客通道、無障礙坡道、電梯(每次最多限載2輛)進出,且僅得牽行或攜行,不得騎乘或滑乘。
四、旅客攜帶包裝完整之自行車進出付費區,應洽車站站務人員協助使用公務門,不得由自動閘門出入。
五、旅客攜帶自行車於列車上不得占用無障礙空間,且必須隨時扶持自行車,且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之通行動線或其他旅客乘車之權益。
六、旅客攜帶之自行車與其攜行袋、外包裝必須保持清潔,如有髒污、惡臭或有其他令人不適之異味等情形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七、當本系統發生緊急事件或配合特殊運輸期間,本公司得隨時停止旅客攜帶自行車進出系統。
八、旅客攜帶之自行車,若有造成他人不便或影響安全之虞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相關法令或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權益,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
九、旅客應確實遵守大眾捷運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旅客須知」及相關規定與本注意事項,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旅客應自負自行車保管責任,如因違反相關規定導致自身或任何財產上之損害,應自行負擔相關責任,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公司基於營運需要,得隨時修正本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