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規定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第3項)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2項)
(3)法務部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重點摘要如下: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機關應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2.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3.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創條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法務部提供之揭露表範本,置於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網頁,供下載使用。
(1)事前揭露: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
(2)事後公開: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odt
(3)事前揭露:(填寫範例)-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A+事前揭露).pdf
(4)事後公開:(填寫範例)-身分揭露表參考範例(B+事後公開).pdf
3.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利於民眾或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前,知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補助限制規定。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係為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便利各機關團體集中公開補助或交易行為之身分關係,並提供公眾查詢,該平臺之連結網址:https://cfcmweb.cy.gov.tw/cfcm_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