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須知(中運量捷運系統)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8日新北市政府交規字第1120559165號函核備
一、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旅客安全、在地、便捷、樂活、幸福之服務,特依「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規定訂定本須知,並於車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二、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一)捷運範圍:為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場、站與列車等區域。
(二)旅客:指搭乘本公司列車,或持有有效車票並進出乘車處所車站大廳之人。
(三)付費區:指站區內旅客持用車票,經驗票閘門驗票後,允許進入之區域。
(四)車票:指供旅客搭乘本公司經營之大眾捷運系統之乘車憑證。
(五)無票:指旅客未持有效車票或持用經變造、偽造之車票進入付費區或乘車者。
(六)失效車票:指使用期限已屆滿之車票。
(七)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指旅客持用與其身分不相符之車票,進入付費區或乘車者。
(八)驗票閘門:指設於站內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採自動驗票方式管制旅客進出之設備。
三、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除經本公司同意外,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
五、本公司因天災事變、罷工、外來因素所肇致之事故或路線施工、運輸擁擠、交通管制等不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時,為顧及旅客權益,得為下列必要措施:
(一)暫停部分或全部營運區段。
(二)限制或停用車站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三)限制或停止旅客上下列車。
(四)強制旅客離開列車或站區。
本公司於執行前項各款措施時,應於有關車站公告事由,並即時通報旅客。
六、捷運範圍內設備(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等各項規定。
(二)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三)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
(五)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
(六)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八、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二)於車站、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三)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四)於車站、車廂內吸菸或吸食電子煙(霧化器)。
(五)其他行為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九、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二)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三)於車站或車廂內,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之虞者。
(四)非營運時間內,於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五)於車站、車廂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七)使用車站、車廂內未開放使用之電源插座。
十、在捷運範圍內,電扶梯之搭乘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年長及行動不便者宜改搭電梯。
(二)須遵循電扶梯方向搭乘,握好扶手、站穩踏階,勿倚靠側板。
(三)禁止於電扶梯上奔跑、嬉戲、跳躍、跨越兩側護欄或其他危險行為。
(四)禁止攜帶大型物品搭乘電扶梯。
十一、車票種類:
(一)單程票:提供旅客單次使用之車票。
(二)團體票:提供旅客 2 人以上,全程同行且起訖站相同使用之車票。
(三)定期票:提供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使用之車票。
(四)儲值卡:各發行機構依法發行,經本公司同意使用之票證。
(五)其他票種。
十二、除團體票外,捷運車票每程限 1 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如下:
(一)單程票:發售當日有效。
(二)團體票:發售當日有效。
(三)定期票:票載或公告期限內有效。
(四)儲值卡:各發行機構公告期限內有效。
(五)其他票種:票載或公告期限內有效。
前項車票有效使用期限得另行公告之。
十三、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一)不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 2 小時;
(二)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 15 分鐘;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應於車站詢問處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之金額。
十四、旅客乘車應支付之票價,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如屬特殊狀況(民眾借用付費區廁所,或旅客剛進站後立即出站,無搭車事實),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
未滿 6 歲之兒童(身高滿 115 公分應出示身分證明)、身高未滿 115 公分之兒童,得由購票旅客陪同免費乘車。每 1 位購票旅客最多以陪同 4 名為原則,並妥善照護其安全。
十五、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十六、旅客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除依前點無票規定處理外,並依法移送偵辦。
十七、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未自動至車站詢問處補票而遭查獲者,依無票乘車處理。
前項旅客遺失車票自動補票者,免支付違約金。
十八、旅客乘車逾站,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應至車站詢問處補繳差額。
十九、旅客持用車票,未依規定通行驗票閘門者,除因不可歸責於 旅客之事由外,應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二十、因車站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列車因故運行中斷,須疏散旅客出站時,持用單程票及團體票旅客得於當日起算7日內請求退還全部票價。持用定期票、儲值卡及其他票種旅 客,得於下次進站時,由驗票閘門自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或至車站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
二十一、旅客須補票或支付違約金,如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本公司將開立補繳單據,由旅客於期限內依指定方式補繳。前項費用或違約金逾期未繳納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二十二、旅客持用本公司發行車票通行驗票閘門時無法感應者,得以 換票搭乘方式辦理;但單程票於出站時無法感應者,出站時不予退費,並由本公司收回。前項換票搭乘者,應於持用車票通行驗票閘門無法感應時立即提出申請。
二十三、旅客持用本公司發行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本 公司另有公告外,一經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未使用之單程票限於購買當日辦理退費,其他票種限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費。
旅客申請本公司發行車票退費時,本公司得扣除附加於車票之優待或折扣金額及加收手續費,若退費金額經扣除優待或折扣金額後不足支付手續費,則不予退費。前項手續費,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計算之。
二十四、旅客申請本公司發行車票退費,應先行向本公司車站詢問處 申請,經查驗無誤後,以現場、郵寄或至指定地點領取等方式退回票款。
二十五、儲值卡發售使用及退費,依各發行機構訂定之規定辦理。
二十六、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任一件最長邊不得超過 165 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 220 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自行車、衝浪板、寵物車、低音提琴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 5 個,且任一個最長邊不得超過 50 公分。
(四)不得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等行動輔具,以不超過時速 5 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五)旅客攜帶自行車,僅可牽行不可騎乘或滑乘,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另經摺疊或拆卸完成且妥善包裝可攜帶進站。
二、本須知用語定義如下:
(一)捷運範圍:為本公司所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範圍內所有路線、場、站與列車等區域。
(二)旅客:指搭乘本公司列車,或持有有效車票並進出乘車處所車站大廳之人。
(三)付費區:指站區內旅客持用車票,經驗票閘門驗票後,允許進入之區域。
(四)車票:指供旅客搭乘本公司經營之大眾捷運系統之乘車憑證。
(五)無票:指旅客未持有效車票或持用經變造、偽造之車票進入付費區或乘車者。
(六)失效車票:指使用期限已屆滿之車票。
(七)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指旅客持用與其身分不相符之車票,進入付費區或乘車者。
(八)驗票閘門:指設於站內付費區與非付費區之間,採自動驗票方式管制旅客進出之設備。
三、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旅客除經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四、除經本公司同意外,旅客進出付費區均應使用本公司發行或同意使用之車票通過驗票閘門。
五、本公司因天災事變、罷工、外來因素所肇致之事故或路線施工、運輸擁擠、交通管制等不可歸責於本身之事由時,為顧及旅客權益,得為下列必要措施:
(一)暫停部分或全部營運區段。
(二)限制或停用車站供公眾使用之設施。
(三)限制或停止旅客上下列車。
(四)強制旅客離開列車或站區。
本公司於執行前項各款措施時,應於有關車站公告事由,並即時通報旅客。
六、捷運範圍內設備(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或方法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等各項規定。
(二)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
(三)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
(四)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人護送。
(五)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
(六)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
八、在捷運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於車站、車廂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二)於車站、車廂內推擠或影響自己或他人安全。
(三)坐、臥於車廂、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四)於車站、車廂內吸菸或吸食電子煙(霧化器)。
(五)其他行為有造成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九、在捷運範圍內為下列行為,應向本公司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聚眾講演、播放音響、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二)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三)於車站或車廂內,照相、拍攝或攝影,而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之虞者。
(四)非營運時間內,於車站或車廂內逗留。
(五)於車站、車廂內,向他人為傳教、市場調查或其他類似行為。
(六)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七)使用車站、車廂內未開放使用之電源插座。
十、在捷運範圍內,電扶梯之搭乘規定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年長及行動不便者宜改搭電梯。
(二)須遵循電扶梯方向搭乘,握好扶手、站穩踏階,勿倚靠側板。
(三)禁止於電扶梯上奔跑、嬉戲、跳躍、跨越兩側護欄或其他危險行為。
(四)禁止攜帶大型物品搭乘電扶梯。
十一、車票種類:
(一)單程票:提供旅客單次使用之車票。
(二)團體票:提供旅客 2 人以上,全程同行且起訖站相同使用之車票。
(三)定期票:提供旅客於一定期間內使用之車票。
(四)儲值卡:各發行機構依法發行,經本公司同意使用之票證。
(五)其他票種。
十二、除團體票外,捷運車票每程限 1 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車票之有效使用期限如下:
(一)單程票:發售當日有效。
(二)團體票:發售當日有效。
(三)定期票:票載或公告期限內有效。
(四)儲值卡:各發行機構公告期限內有效。
(五)其他票種:票載或公告期限內有效。
前項車票有效使用期限得另行公告之。
十三、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
(一)不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 2 小時;
(二)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 15 分鐘;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應於車站詢問處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之金額。
十四、旅客乘車應支付之票價,以本公司於車站公告之票價表為準。其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如屬特殊狀況(民眾借用付費區廁所,或旅客剛進站後立即出站,無搭車事實),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
未滿 6 歲之兒童(身高滿 115 公分應出示身分證明)、身高未滿 115 公分之兒童,得由購票旅客陪同免費乘車。每 1 位購票旅客最多以陪同 4 名為原則,並妥善照護其安全。
十五、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十六、旅客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車票,除依前點無票規定處理外,並依法移送偵辦。
十七、旅客於乘車途中遺失車票,未自動至車站詢問處補票而遭查獲者,依無票乘車處理。
前項旅客遺失車票自動補票者,免支付違約金。
十八、旅客乘車逾站,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應至車站詢問處補繳差額。
十九、旅客持用車票,未依規定通行驗票閘門者,除因不可歸責於 旅客之事由外,應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二十、因車站發生緊急事故、異常狀況或列車因故運行中斷,須疏散旅客出站時,持用單程票及團體票旅客得於當日起算7日內請求退還全部票價。持用定期票、儲值卡及其他票種旅 客,得於下次進站時,由驗票閘門自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或至車站詢問處免費更正車票資料。
二十一、旅客須補票或支付違約金,如因故當時無法繳交者,本公司將開立補繳單據,由旅客於期限內依指定方式補繳。前項費用或違約金逾期未繳納者,本公司得依法追償。
二十二、旅客持用本公司發行車票通行驗票閘門時無法感應者,得以 換票搭乘方式辦理;但單程票於出站時無法感應者,出站時不予退費,並由本公司收回。前項換票搭乘者,應於持用車票通行驗票閘門無法感應時立即提出申請。
二十三、旅客持用本公司發行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本 公司另有公告外,一經使用或中途出站概不退費。未使用之單程票限於購買當日辦理退費,其他票種限於車票有效期限內辦理退費。
旅客申請本公司發行車票退費時,本公司得扣除附加於車票之優待或折扣金額及加收手續費,若退費金額經扣除優待或折扣金額後不足支付手續費,則不予退費。前項手續費,以本公司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計算之。
二十四、旅客申請本公司發行車票退費,應先行向本公司車站詢問處 申請,經查驗無誤後,以現場、郵寄或至指定地點領取等方式退回票款。
二十五、儲值卡發售使用及退費,依各發行機構訂定之規定辦理。
二十六、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任一件最長邊不得超過 165 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 220 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自行車、衝浪板、寵物車、低音提琴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 5 個,且任一個最長邊不得超過 50 公分。
(四)不得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車、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等行動輔具,以不超過時速 5 公里速度於車站內通行。
(五)旅客攜帶自行車,僅可牽行不可騎乘或滑乘,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另經摺疊或拆卸完成且妥善包裝可攜帶進站。
(六)不得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
(七)旅客隨身攜帶衝浪板者,其最長邊不得超過 180 公分,尾舵、腳繩等附掛物,應自行拆卸、收好。衝浪板最長邊 165 公分以上 180 公分以下者,僅限假日時段攜帶進入車站,搭乘列車第一節或最後一節車廂,不得使用電扶梯。
(八)旅客攜帶低音提琴者,需妥善包裝。
二十七、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將動物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 1 位購票旅客以攜帶 1 件為限,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寵物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二十八、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一)各種刀具、剪刀或其他尖銳物品。但未違反法令,經妥善包裝,且無影響他人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各種槍械或彈藥。但值勤軍警人員攜帶槍械及彈藥, 不在此限。
(三)閃火點在攝氏 60 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煤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四)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彈藥、火藥、煙火、爆竹、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五)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等。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六)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殺蟲劑、除草劑、砷、砒 霜、氰化物、鈾、鈽、鐳、醫 療廢棄物,及其他具腐蝕性、毒性、放射性、傳染性物質或容易傷害人體之物等。
二十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疑為危險品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提供檢查。其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處理,本公司除拒絕運送外,並通知警察機關辦理。
三十、旅客在車站、車廂內拾得之遺失物,得交由車站詢問處處理,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車站、車廂以外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三十一、旅客遺失物品時,可洽車站詢問處、24 小時客服中心或捷運遺失物中心請求協尋。
三十二、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
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三十三、本公司依法令及相關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三十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者,將依法處以罰鍰。
三十五、違反本須知規定,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大眾捷運法本公司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三十六、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身心障礙旅客可通知本公司人員協助,或使用無障礙設施通行。
三十七、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 02-2805-9877。文字訊息可至本公司官網https://www.ntmetro.com.tw 旅客意見信箱內反映。
電子票證相關問題可逕向各發行機構反映。
三十八、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 4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臺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臺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三十九、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之 1: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 2 項規定。
未滿 14 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四十、本須知自新北市政府備查,並經本公司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
(七)旅客隨身攜帶衝浪板者,其最長邊不得超過 180 公分,尾舵、腳繩等附掛物,應自行拆卸、收好。衝浪板最長邊 165 公分以上 180 公分以下者,僅限假日時段攜帶進入車站,搭乘列車第一節或最後一節車廂,不得使用電扶梯。
(八)旅客攜帶低音提琴者,需妥善包裝。
二十七、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將動物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 1 位購票旅客以攜帶 1 件為限,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寵物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二十八、未經許可,不得攜帶下列危險品或易燃物進入捷運範圍:
(一)各種刀具、剪刀或其他尖銳物品。但未違反法令,經妥善包裝,且無影響他人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各種槍械或彈藥。但值勤軍警人員攜帶槍械及彈藥, 不在此限。
(三)閃火點在攝氏 60 度以下之易燃液體如:礦油、汽油、煤油、苯、甲苯(松香水)、甲醇、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油性塑膠漆及溶劑性水泥漆等)、二硫化碳及其他易燃液體。
(四)易於爆裂物品如:炸藥、彈藥、火藥、煙火、爆竹、電石、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硝化纖維、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基酚(即苦味酸)、硝化乙二醇、硝化甘油、硝酸酐、有機性過氧化合物、乾冰(固態二氧化碳)及其他容易爆炸之物等。
(五)容易自燃及引燃物品如:火柴、火藥、金屬鈉、鉀汞合金、鎂粉、鋁粉、黃燐、硫化磷、磷化鈣、玩具煙火、爆竹、異丙醇、其他易燃固體等。但隨身使用之火柴、打火機等物品,不在此限。
(六)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鉛酸蓄電池、氯酸鹽(鉀、鈉、鋇)、過氯酸鹽(銨、鉀、鈉)、氯化磷、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硝酸銨、漂白粉、農藥、殺蟲劑、除草劑、砷、砒 霜、氰化物、鈾、鈽、鐳、醫 療廢棄物,及其他具腐蝕性、毒性、放射性、傳染性物質或容易傷害人體之物等。
二十九、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疑為危險品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提供檢查。其拒絕檢查者,視同攜帶危險品處理,本公司除拒絕運送外,並通知警察機關辦理。
三十、旅客在車站、車廂內拾得之遺失物,得交由車站詢問處處理,本公司將附收執聯單由拾得之旅客收執。
車站、車廂以外之遺失物,由拾得人自行交由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三十一、旅客遺失物品時,可洽車站詢問處、24 小時客服中心或捷運遺失物中心請求協尋。
三十二、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
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三十三、本公司依法令及相關規定處理遺失物,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三十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者,將依法處以罰鍰。
三十五、違反本須知規定,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大眾捷運法本公司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三十六、旅客於乘車途中發生病痛不適,可立即通知本公司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身心障礙旅客可通知本公司人員協助,或使用無障礙設施通行。
三十七、旅客如須諮詢或反映意見,本公司客服專線電話為 02-2805-9877。文字訊息可至本公司官網https://www.ntmetro.com.tw 旅客意見信箱內反映。
電子票證相關問題可逕向各發行機構反映。
三十八、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 4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臺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臺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三十九、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之 1: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 44 條第 3 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 2 項規定。
未滿 14 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四十、本須知自新北市政府備查,並經本公司公告日起生效,修正時亦同。